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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贸易的特点
发布时间 2007-07-21

拍卖是商品买卖的一种交易方式,但又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买卖,它具有自己的特色。          (1) 拍卖业务不是由买卖双方直接洽谈进行的,而是由拍卖行代理举办的。拍卖行按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定期组织和主持拍卖。拍卖行组织拍卖不仅要有专门的场所(可以是自己专用的固定场所,也可以是临时租借的),还要有熟悉的业务和商品的工作人员及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设备,在一般的商品买卖中,买卖双方需就贸易的各种条件进行磋商,拍卖贸易中买卖双方无需接触,卖方只需将商品送到拍卖行,与拍卖行协商定出拍卖底价、拍卖方式等即可。买主也只需按时到指定地点根据规则竞买。
  (2) 拍卖是凭商品现状成交的现货交易。一般商品交易多是按商品的某种“标准”成交,买方提出“标准”,卖方按“标准”供货。买方一般不看货,但是卖方的货物品如不符合买方提出的“标准”,买方有权拒绝接货。但拍卖贸易不同,一般在买卖活动正式进行前,拍卖人专门组织买主现场看货,并解答买主提出的问题,以帮助买主了解货物品质,但买卖成交,提货出门后,买主无权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除了看货所不能发现的隐蔽性缺点外,卖方对售出货物的质量问题不具有任何责任。
  (3) 拍卖一般采用公开竞买的形式,其价格不因定,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物品的价值。一般商品交易是按商品质量事先确定价格,而拍卖是通过拍卖公告,邀请众多买主参加,并通过一定的方式使买方竞相出价,以最高出价确定其价格。这种竞争缔约的方式能充分地实现物品的价值。拍卖确定的商品价格不仅取决于货物的品质,还取决于买主竞争的激烈程序,买主对物品的个人偏好等因素。
  (4) 拍卖贸易交易时间短,成交量大,拍卖商品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很大影响力。因为拍卖严格地按照有关拍卖规则和程序进行,这样就省支了买卖双方为一些不确定因素而相互了解,反复磋商的时间,且拍卖的竞价过程十分迅速,适合进行大宗商品的买卖。      
     (5) 一般说拍卖能较高水准地体现公平性、公开性、公正性。
  (6) 拍卖具有法律约束性。拍卖的法律约束性是指拍卖的程序和规则由法律规定,拍卖的结果及各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拍卖的规则和程序都是固定,任何人不能擅自改变,受到法律的保证。拍卖一旦拍定成交,买卖合合即告成立。拍卖定人有依法享有领受拍卖物的权力,同时负有按拍定价格交付价款的义务,拍卖物所有人有依法享有获取价款的权力及交付拍卖物的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对方赔偿损失或接受其他的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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