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关总署发布16号公告。公告严格规范了海关拍卖侵权货物工作,并强调海关拍卖侵权货物前应当征求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意见。
为了增加海关执法的透明度,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情权,对海关拍卖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行规定。公告要求,海关拍卖没收的侵权货物,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完全清除有关货物以及包装的侵权特征,包括清除侵权商标、侵犯著作权、侵犯专利权以及侵犯其他知识产权的特征。对不能完全清除侵权特征的货物,应当予以销毁,一律不得拍卖。 海关拍卖侵权货物前应当征求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意见。
据悉,海关总署的此项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对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的内容进行补充说明。
(国知网) |